丁帅非法持有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主观要件 明知概括了解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2607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9月14 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 人]丁帅(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对其所运输的毒品有概括的了解,即明知所运输的为毒品即可。
基本案情:
上诉人至某地提取装有甲基苯丙胶毒品的饮水机时当场被查获,公安机关从该饮水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350.6 克。侦查阶段上诉人供迷了其系债用他人身份、替他人领取饮水机内毒品的详细经过,后上诉人翻供。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理由:
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诉人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丙胺 50 克以上其客观行为已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就可构成本罪,这种明知并不要求上诉人对毒品的种类、数量、纯度等有具体的认识,只要求对所运输的毒品有概括的了解即可。认定上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仅要看上诉人的口供,更多情况下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认定。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上诉人对替他人领取毒品的事实有过详细的供述,且其为了掩盖罪行,还使用他人的名义在物流中心提取饮水机。虽然上诉人后来翻供,但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上诉人,未能对冒用他人提货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据此,可综合认定,上诉人系明知所取饮水机内载有毒品而予以领取。故上诉人系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达到50 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