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认定

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 主观目的 邮寄方式 运输故意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张英(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6集(总第47 集)

裁判规则:

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毒品,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贩卖、运输犯罪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他人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定采用邮寄的方式收货。上诉人为此提供了收件人的地址、姓名,在领取装有毒品的邮包时被抓获,当场从邮包中缴获毒品300 余克。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上诉人的主观目的在于购买并接受通过邮包邮寄来的毒品,而非将毒品由甲地运到乙地的某个过程,故上诉人不具有运输的故意。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有贩卖毒品的目的,故上诉人不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现因上诉人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不可能全部用于个人吸食,故应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着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