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波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海洛因 形迹可疑 盘问 主动交代自首
[案由]运输毒品罪
[审判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6)昆刑三初字第 340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5月31日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义波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 辑)
裁判规则:
将海洛因藏于体内并运输,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后进行 X 光透视检查时发现其将毒品于体内构成自首。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将海洛因藏于体内并运输,在机场由于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在接受盘问时,其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后进行X光透视检查时发现其将毒品藏于体内。
争议要点:
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的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理由: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被告人在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就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而后才去进行X光透视检查被发现将毒品藏于体内的,构成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