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奴杰·安马列运输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运输毒品海洛因 运输环节 犯既
[案由]运输毒品罪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刑一抗字第3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9月14日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塔奴杰·安马列(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 63 辑)
就判规则:
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受他人指使运输购买往返机票,将毒品带离藏匿地点,在通过机场安检时被查获,但其行为进入了运输的环节,符合运输毒品罪既遂构成的条件。
基本案情:
上诉人欲乘飞机前往某市,在机场检察时从其腰间、短裤内、鞋内及随身携带的黑色旅行包里缴获用黄色胶带缠绕的白色可疑粉末。经鉴定被缴获的白色粉末净重 1500 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为 62%。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构成既遂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仍受他人指使予以运输,数量达1500 克,触犯了《刑法》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受他人指使运输购买往返机票,将毒品带离藏匿地点,尽管其在通过机场安检时被查获,但其行为已使毒品发生了位移并且已经起运,进人了运输的环节,符合运输毒品罪既遂构成的条件,毒品海洛因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