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胡元忠运输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运输毒品 人货分离 拒不认罪 证据锁链
[案由]运输毒品罪
[审判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9年10月21日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胡元忠(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 年第2集(总第67 集)
裁判规则:
运输毒品被发现后形成人“货”分离,被抓获后拒不认罪,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据以定案,但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持当日列车票欲进入火车站侯车室,执勤人员拿起上诉人黑色持包里掉出的蓝白色塑料盒欲打开检查时,上诉人拿起该望料金就逃跑,且边跑边丢弃带走的塑料盒。民警和执勘人员找到上诉人丢弃的塑料盒,发现盒子旁边散落的毒品,据此形成人“货”分离,上诉人被抓获后拒不认罪的情形。
争议要点:
可否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上诉人并不否认其在火车站候车室被检查且逃跑的事实,但拒绝承认与装有毒品的蓝色塑料盒之间的联系,因此定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的装有毒品的蓝色塑料盒,就是上诉人逃跑时丢弃的。从证明标准上说,就是在案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锁链,足以排除盒子是其他人的合理怀疑。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据以定案,但根据对主要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各证据在细节上能够形成一致,且自然、合理,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可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总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遗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卖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