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扬运输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运输毒品积极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死刑立即执行
[案由]运输毒品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1(2007)云高刑终字第 1399号
[审级程]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 人]赵扬(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 年第2集(总第67 集)
裁判规则:
明知是毒品而长距离跨省运输,并把毒品藏匿在自己车辆夹层内,其运输积极性高,主观恶性较大,且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较大,虽系初犯,但不具有从宽或从轻处理的情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驾车跨省运输毒品,在途经国道某公路段通关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车辆的左侧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20 克、海洛因1020 克,上诉人系初犯。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否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判理由:
上诉人明知是毒品而长距离跨省运输,且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较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上诉人用自己的车辆进行毒品运输,并把毒品藏匿在车辆夹层内,证明其具有运输毒品的高度积极性,主观恶性较大。故上诉人虽系初犯,但其显然不同于为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且非受他人指使、雇用而参与运输毒品,故不具有从宽或从轻处理的情节。因此,应依法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