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李昭均运输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运输毒品 交通工具 加重情形罪行极其严重

[案由]运输毒品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死刑复核

[上 诉 人]李昭均(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 年第2集(总第67 集)

裁判规则

将毒品藏在轿车内,驾驶运毒车辆计划将毒品运往异地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将 16,161克“K粉”16.9 克“麻古”分别藏于其租赁轿车的不同位置内,并与其雇用的不知情的出租车司机,轮流驾驶运输毒品车辆,计划将章品运往某市。运输途中,经公安机关检查,所运毒品被当场查获。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运输的毒品数量是否构成从重处情节

裁判理由: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上诉人将毒品藏在轿车内,驾驶运毒车辆计划将毒品运往某市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卖运输制造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麻古”中含有甲基丙胺成分,“K粉”中含有氯胺酮成分,虽然上诉人运送的“麻古”没有达到法定加重情形但其运输的“K粉”数量达到16161克属于运输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加重情形。上诉人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菜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