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的计算

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麻果 甲基苯丙胺 成瘾性 毒品数量定量分析

[案由]贩卖、运输毒品罪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 人]赵敏波(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务考》2009 年第 2 集(总第 67 )

裁判规则:

毒品“麻果”虽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亦杂以其他物质,且毒品全部查获,未流人社会,可处以死刑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上诉人对孙杰提供的“麻果”样品进行试货后表示其能提供品质较好的顾甸产“麻果”,经储宁峰、徐昌标层问联系,双方的定交易”麻果”1万归。后上诉人又指使陈焕雨运来“麻果”50 包,并将其中的4 包交徐昌标保管,宁峰、徐昌标将剩余的“麻果”贩卖给他人。毒品“麻乐”且合有甲基笨丙胶成分,但亦杂以其他物质。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本案未对毒品“麻集”进行定量鉴定的情况下,是否应对上诉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

上诉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指使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折算,故不需对毒品进行定量分析。毒品数量虽然直接反映了上诉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但因不同毒品的含量不同,成瘾性亦不同,如对不同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均单纯以数量进行计算,显然对上诉人不公。本案中,被查获的毒品“麻果”虽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亦杂以其他物质,且毒品全部查获,未流人社会,故不应对上诉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