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毒品犯罪执行完毕有期徒刑累犯数罪并罚
[案由]贩卖运输毒品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上人]李(原审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 年第2 集(总第49 集)
裁判规则:
原毒品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基本案情:
上诉人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前罪刑罚监外执行期间,多次从外购买毒品,运回所在地并进行贩卖。
争议要点:
上诉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是否构成累犯。
裁判理由: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毒品再犯是累犯的特殊情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具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才构成累犯。上诉人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的,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救免以后”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累犯,只能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放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