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制造毒品结果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案由]贩卖制造毒品罪
[审判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海斌倪邦福石小龙吴传贵周杰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 年第2集(总第61集)
裁判规则:
制造毒品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制造出刑法规定的毒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造出毒品的,构成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海斌纠集被告人倪邦福、石小龙、吴传贵预谋制造氯胺酮(K粉)以牟取暴利。被告人朱海斌多次通过被告人周杰从他处购买制造氯胺酮的原材料氯胺酮碱及制造氯胺酮的其他工具和物品。之后多次制造氯胺酮,部分以失败告终,被告等人将制造出的氯胺酮部分贩卖他人外,其余供自己或送他人吸食。
争议要点:
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制造毒品罪,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材料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制造出《刑法》规定的毒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造出毒品的,构成犯罪未遂。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朱海斌、倪邦福、石小龙、吴传贵出于牟取暴利的目的,制造贩卖氯胺酮,被告人周杰明知被告人朱海斌等制造毒品仍为其提供制毒原材料并将制造成功后分得的毒品氯胺酮用于吸食和贩卖,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海斌等人制造的氯胺酮不论是否成功或是否经过检验,其数量均应计入毒品数量,并据此定罪量刑。由于不能证明被告人朱海斌等购进的部分原材料的真假,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用该原材料制造的毒品认定为犯罪未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股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