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纯度极低的毒品的定罪量刑

赵廷贵贩卖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贩卖毒品纯度极低贩毒数量责刑相适应 定量刑

[案由]贩卖毒品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 人]赵廷贵(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 年第4 集(总第 63 集)

裁判规则:

贩卖纯度极低的毒品,贩毒数量应以实际缴获的数量为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纯度因素。

基本案情:

商雷(另案处理)向上诉人购买含有海洛因的针剂。随后,上诉人驾车至约定的交易地点,将5 支海洛因针剂贩卖给商。上诉人驾车离开现场后即被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车上查获海洛因针剂 163 支及杜冷丁针剂1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如何认定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

裁判理由:

上诉人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纯度高的毒品的危害要大于纯度低的毒品,故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贩卖纯度极低毒品的案件,可考虑纯度因素,但因《刑法》已经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故本案上诉人的贩毒数量仍以实际缴获的针剂数量为准。但是可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本案中,上诉人虽贩卖的毒品含量低,但针剂被人体吸收的效果大于口服,且价格低廉更易于扩散和蔓延,故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应对上诉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追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