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占齐等走私、贩卖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走私毒品贩卖毒品 非法利益 境外
[案由]走私贩卖毒品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王敬州侯金姬杨礼芬晓梅张彩英(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 年第2 集(总第67 集)
裁判规则:
无视国法,非法从境外购买并携带毒品人境贩卖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第一上诉人侯占齐、第三上诉人候金山、李文书从境外购买毒品并和第五上诉人侯金姬、杨礼芬驾车携带毒品到异地贩卖,第五上诉人又携带毒品与他人进行交易,第七上诉人王晓梅接受他人购买的毒品,并重新称量和分包毒品;第四上诉人王敬州、张彩英为销售而从第七上诉人王晓梅处购买毒品。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走私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根据《刑法》第 347 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丙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一上诉人侯占齐、李文书、第三上诉人侯金山无视国法,非法从境外购买并携带毒品人境贩卖,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第五上诉人侯金姬、杨礼芬、王敬州、王晓梅、张彩英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五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涉案毒品并未流人社会,但涉案毒品数量共计达数千克,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各上诉人依法予以严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速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 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 20p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器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