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招揽他人参与赌球犯罪的认定

冯在政等赌博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牟利互联网合股坐庄 赌球网站 球盘

[案由]赌博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4)沪高刑终字第43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5月10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 诉 人]冯在政、徐立道(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采用与他人合股坐庄的形式,在赌球网站上开设球盘招揽他人参与赌球犯罪,所涉赌资巨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购成赌博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冯在政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与他人合股坐庄的形式,在赌球网站上先后开设了9个球盘,招揽他人参与赌球。为此,上诉人冯在政先后纠集了上诉人徐立道等人共同参与非法牟利。上诉人冯在政负贵球盘所需资金,包括出资购买赌球所用的电脑和移动电话等物品,并对人员进行分工;徐立道负资招揽赌徒、追讨赌资,非法获利人民币 190 万余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裁判理: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行为。

本案两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采用与他人合股坐庄的形式,在赌球网站上开设球盘,招揽他人参与赌球。其中冯在政实施了开设赌场并为赌场的开设提供所需资金,并纠集徐立道等人共同参与非法牟利并进行分工等犯罪行为;徐立道实施了伙同冯在政等人共同开设赌场,负责招揽赌徒、追讨赌资等犯罪行为。两上诉人犯罪所涉赌资巨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