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参与境外赌场的赌博认定

甘介其等赌博案

关键词:赌博形式互联网视频技术境外赌场

[案由]赌博罪

[审判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嘉刑初字第98号

[审级]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4月12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介其赵新顾军东徐、赵峰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过视频技术与境外网上赌盘联网,从而现实参与境外赌场的赌博,构成赌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甘介其任职的酒店设有赌场,并利用网络设施设置了赌盘网址,通过互联网向外渗透供人参赌。被告人甘介其为拓晨赌博业车利,与其他被告人共谋,通过网络与赌场连线在国内开设网上赌场,供人参赌,按一定比例抽头,从中渔利。

争议要点:

五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裁判理由: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的赌博形式是利用互联网通过视频技术与境外网上赌盘联网,从而现实参与境外赌场的赌博。五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的赌场,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赌场但性质未发生改变,且五被告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