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介其等赌博案
关键词:赌博形式互联网视频技术境外赌场
[案由]赌博罪
[审判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嘉刑初字第98号
[审级]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4月12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介其赵新顾军东徐、赵峰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过视频技术与境外网上赌盘联网,从而现实参与境外赌场的赌博,构成赌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甘介其任职的酒店设有赌场,并利用网络设施设置了赌盘网址,通过互联网向外渗透供人参赌。被告人甘介其为拓晨赌博业车利,与其他被告人共谋,通过网络与赌场连线在国内开设网上赌场,供人参赌,按一定比例抽头,从中渔利。
争议要点:
五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裁判理由: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的赌博形式是利用互联网通过视频技术与境外网上赌盘联网,从而现实参与境外赌场的赌博。五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的赌场,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赌场但性质未发生改变,且五被告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