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雇佣人员从事非法服务的认定

徐亚非等赌博案

关键词:雇佣人员 非法服务 分配盈利赌博

[案由]赌博罪

审判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亚非、周建中吴霞萍、王英黄芳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

裁判规则:

赌场雇佣人员,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违法,仍在赌场关键、重要的环节从事非法服务,但因其没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也没有分配盈利,故不构成赌博罪

基本案情:

五被告人均系某赌场雇佣人员,其在赌场内分别从事接送赌客、监台、兑换筹码、发牌等赌博性质的服务性工作。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是违法的,但仍在该赌场关键、重要的环节从事非法服务,积极实施开办赌场人的犯罪意图,其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但被告人均系被雇佣的工作人员,没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也没有分配盈利,故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