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拿硬要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李海彬寻衅滋事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 强拿硬要 抢劫 寻衅滋事

[案由]寻衅滋事罪

[审判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漳刑终字第206 号

[审级序]第二审序

[判决日期]2005 年11 月 21 日

[上 诉 人]李海彬(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 辑)

裁判规则:

多次以口头言语威胁的方式抢走学生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独自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窜到校内,以言语威胁方式抢走某校学生财物,共计 152.5 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虽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在犯罪过程中只是采用口头语言相威胁索取少量金钱,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的特征,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由于上诉人先后向8名学生强拿硬要人民币15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