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军令等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案由]寻衅滋事
[审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7)刑初字第 161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 年1月4 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许军令、蒋妙瑜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晓案例选》2008年第3 辑(总第 65 辑)
裁判规则:
因承揽生意遭拒绝,即怀恨在心,为泄债伙同他人寻衅遗事.随意追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鲜滋事罪。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强迫某公司将其部分生意交由被告人承包未果后,二被告人又伙同他人实施暴力行为相威胁,多次扬施某公司窗户玻璃,故意破坏该公司财物,后又破坏该公司的窗户玻璃、塑钢门、卷带门及打卡机、电话机等物品,并追打该公司二保安,二人因害怕从二楼跳下,造成轻伤。案发后,公司停工1天,造成减产,有42 名工人辞职,原拟调来的管理人员也因此不数到任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是否应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本罪与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在: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本案二被告人因承揽生意遭拒绝,即怀恨在心,为泄愤伙同他人寻衅滋事,随意追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本案中二被告人致被害人的伤害或损害的程度尚不严重,未达到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故二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滥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每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