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暴力强度标准

张彪等寻衅滋事抗诉案

关键词:寻衅滋事 非法占有 强度标准 构成要件

[案由]寻衅滋事罪

[审判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彪韩超倪中兴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 年第6集(总第65 集)

裁判规则:

为报复、教训被害人进行打行为的暴力胁迫其强度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度标准且其索要财物价值不高,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彪在毕业联系工作时让同学秦青松帮忙遭拒后,心生不满,欲找人“收拾”泰青松。后被告人张彪找到另二被告人对秦青松进行驳打,张彪要求泰青松给线,因泰青松身上钱少,便要走其手机2部,并让其拿钱换回手机经索要,张彪将1都手机归还,但另1 部手机被张彪卖掉,赃款被张彪和韩超搏霾。经鉴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 1033 元。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目的,其目的系报复、教训被害人。同时,其客观上实施的暴力、胁迫强度均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度标准,且其索要财物价值不高,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综上,三被告人出于报复、教训他人的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并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裁、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