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旭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上诉案
关键词:虚假恐怖信息 报复心理 故意编造社会恐慌
[案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审判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高周司
[案号](2004)通中刑一终字第92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1月12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成旭东(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为图报复,向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台,称如果不为他处理相关纠纷就要引爆某大酒店该行为在当地引起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其与其他公司的经济纠纷向公安机关施压拨打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报警电话,编造“要求1小时内给答复,否则引爆某大酒站”的虚假恐怖信息。公安局接指令后,迅速出警40 余人与大酒店员工对该酒店进行地毯式搜索,未搜出任何爆炸物品。搜索造成活店内人员心理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次日,上诉人再次拨打报警电话,编造“仍然要引爆大酒店”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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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因对公安机关没有处理其经济纠纷而产生报复心理,前后两次打电话给“110"指挥中心报警台,称如果“一个小时内不为他处理该事就要引爆某大酒店”。该行为在当地引起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上诉人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社会的恐慌,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本罪,至于目的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2001 年修正)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晨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遣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