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扰乱同业者的正常经营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认定

李俊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上诉案

关键词: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 扰乱社会秩序[

案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二中刑终字第 237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 年5 月 16 日

[公诉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李俊文(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为扰乱同业者的正常经营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忌妒某酒吧的生意比其亲戚经营的某酒吧生意红火,出于扰乱某酒吧正常经营之目的,用手机拨打110 报警电话,谎报自已在某洒吧内安放了定时炸弹。警方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开展侦破、排爆工作,封锁现场近3个小时,最终发现某酒吧内没有任何爆炸物。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本案上诉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目的,虽然仅为扰乱同业者的正常经营但其应当预见自己编造爆炸威胁的行为必然会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仍实施了拨打 110 报警电话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致使警方动用大量警力疏散人员、进行排爆,并封锁现场近3 个小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2001 年修正)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