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将防震公告内容篡改为虚假恐怖信息进行传播的行为认定

刘长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键词:防震公告 篡改 虚假恐怖信息 社会秩序公信力

[案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审判法院]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8)通川刑初宇第147号

[审级程]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2008年7月31日

[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 年(第三辑)

裁判规则:

故意将防震公告内容算改为虚假恐怖信息,并以政府职能部门的名义向社会传播,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抗震救灾工作的开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基本案情: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 8.0 级特大地震,达州市系此次地震波及区,此后广大市民积极投身于抗震救灾中。该市防震办公室通过移动公司短信平台发布防震公告称无地震,被告人接收到该公告信息后对其内容进行修改称将发生大余震,并转发给多人,导致大量市民出门躲避地震。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康假恐怖信息罪。

裁判理由: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时有余震发生,给广大市民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大影响。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对余震发生的可能性经过科学论证预测后,适时向社会发布了防震公告,提高了市民的防震意识。被告人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的防震公告后,故意将公告内容篡改为虚假恐怖信息,并以政府职能部门的名义向社会传播,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抗震救灾工作的开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且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2001 年修正)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