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上诉案
关键词:勒索钱财 虚假恐怖信息 诈勒索想象竞合
[案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袁才(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6集(总第47 集)
裁判规则: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诈,分别触犯了编造假恐怖信息罪及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打电话给某商店,要求该店在 1小时内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否则就要在该店所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警方接到店方报警后,启动防爆预案,出动大量警力,对该店进行人员疏散,并对该店9层楼面逐层清场,排查可疑爆炸物,直至3 个半小时后,该店才恢复正常营业。后上诉人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分别向多个市的百货商店以及某铁路局办公室打电话,扬言爆炸威胁,勒索钱款人民币2万~10 万元不等,造成部分商场停业公安部门出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人员疏做。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分别触犯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及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故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上诉人刑事责任。故上诉人为勒索钱财而编造爆炸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部门出动大量警力进行人员疏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数家商场及单位停业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定耶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2001 年修正)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