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认定

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计算机系统 非法操作管理失控 经济损失

[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审判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1999)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1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11999年8月19日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文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 年第3 期(总第65期)

裁判规则: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非法操作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失控,不能正常运行,并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多次盗用他人非法账号上网活动,并利用其在国际互联网中获得的攻击方法,攻击某主机,在成功入侵该主机系统后取得该主机系统的最高权限,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账号.以便其长期古有该主机系统的控制权。之后,被告人多次非法入侵主机,对该主机系统的部分文件等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被告人还先后3 次非法修改了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密码3 次失效,造成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 15个小时的严重后果。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某主机的信息系统功能、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干扰、删除、修改、增加的非法操作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失控,不能正常运行,并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