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认定

欧阳俊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上诉案

关键词:破坏性 计算机指令 病毒 敲诈索想象竞合[案由]敲诈勒索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审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0号

[审级程]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0月30日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欧阳俊曦(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故意制作、发布破坏性的特定的计算机指令,造成被感染的计算机存储资料被毁坏、变更、删除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利用其个人网站传播自已编写的程序,该程序能将被感染的计算机存储的名称是中文、后缀是 xls.doc.mdb.pt.wps 的资料隐藏,使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诉人在其网站上设置资料丢失,需要修复必须汇款至上诉人指定银行账户的警示语。上诉人取得部分非法所得后将程序删除并主动投案。该程序被认定为计算机病毒。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判理:

上诉人故意设计制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特定的计算机指令,该指令能够造成被感染的计算机存储资料被隐藏,使计算机系统无法运行。上诉人将该计算机病毒在其个人网站传播,毁坏、变更、删除他人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上诉人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诉人在其网站发布需要恢复数据必须汇款的说明,其行为构成诈勒索罪。由于其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建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础之上,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举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坪唉辈材啊扮榜白瘪团励监舰匀痨觎近甚究疯乡茧筵薪料饭妇均j耳濒鄙妙禽搓挖挎璀潍肋东蜡瓮蔡娃拘辨搐刮丛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利、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