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认定

鲁礼和、丁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上诉案

关键词:审核 重大过失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由]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审判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宜中刑二终字第28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4月30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丁勇(原审被告人)

[原审告人]鲁礼和

[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 年(第三辑)

裁判规则:

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的审验程序认真审核公司出资材料,出具足额认缴出资的验资报告,使公司取得工商登记,因公司经营困难,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基本案情:

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注册成立公司,与会计事务所签订了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郑某作为该公司设立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报告底稿,由上诉人复核,原审被告人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该会计事务所仅以该公司提供的 4 张实物发票为依据,未充分注意该发票与实物合同不一致等疑点,认可了该公司各出资人均足额认缴了出资,为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实物资本 160 万元,货币资本40 万元)的验资报告。该公司使用该验资报告,注册取得了经营资格。后采用同样的方法,该公司取得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施欠大量贷款和工资。

争议要点:

上诉人作为验资报告的审核人员是否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耶。

裁判理由:

会计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出资清单内容验资,出资要符合章程的规定,出资清单要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相符。本案公司章程中约定全部是货币出资,但会计事务所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来验资。在审验设立注册资金和增资的实物出资部分时,仅依据公司提供的实物发票,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的信息和实物合同中的信息不一致的重要疑点。上诉人作为注册会计师,并且是验资报告的复核人员,但却没有按照规定的审验程序认真审核材料,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