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罪既遂的条件

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

关键词: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加价售出 犯罪既遂

[案由]倒卖车票、船票罪

[审判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 ]刘建场李华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 年第1集(总第48 )

裁判规则:

倒卖车票的情节严重即构成倒卖车票罪,并不以车票是否已加价售出作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条件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为倒卖火车票,采取每张车票加收手续费的方法,购买大量车票加价倒卖牟利。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抓获了二被告人,收缴大量未出售的车票,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 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加价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

裁判理由:

二被告人采取每张车票加收手续费的方法进行火车车票倒卖,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倒卖车票的情节严重即构成倒卖车票罪,并不以车票是否已加价售出作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条件,所以公安机关收缴的大量未出售的车票不能作为犯罪未遂处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