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喜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关键词:营利目的铁路全年定期乘车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由]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审判法院]亵樊铁路运输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2001年3月27日
[公诉机关]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双喜
[权威收录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 (总第 41辑)
裁判规则: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规定,使用铁路过期乘车证做样票,非法制作并贩卖铁路全年定期乘车证,数额巨大,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基本案情:
自2000年1月起,被告人以谎称自已是铁路客运段的列车长,可以帮助办到铁路职工乘车证和工作证的方法,骗取他人的信任。被告人在每张铁路乘车证和工作证收取 200 元至350 元不等的人民币之后,向张某某提供了用于伪造铁路定期通勤柔车证的样票及买票人本人着铁路工作装的照片,由张某某先后为多人以及被告人本人等,伪造了全年定期通勤乘车证共 16 张和与之配套的铁路职工工作证和“上岗证”多本。上列人员均持伪造的铁路乘车证违章乘车,给铁路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乘车证的实际价额为人民币14.7 万元。
争议要点:被告人是否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乘车证价额应如何计算
裁判理由: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规定,使用铁路过期乘车证做样票,非法制作并贩卖铁路全年定期乘车证,乘车证实际价额 14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在伪造乘车证的过程中,不仅积极参与了样票的收集,而且还多次提供了买票人着铁路工作装的照片,为伪造乘车证创造必备条件。
铁道部《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是目前对违章使用铁路乘车证计算票额的唯一的部颁规章,具有行业权威性,任何与此办法不相符的理解或解释,均应以此办法为准。对于违章使用铁路乘车证的价额,应按照铁道部颁发的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的,而不是以查证属实的持票人实际乘坐的次数计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