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珂、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关键词:铁路职工工作证出差证明书乘车证使用卡 有价票证
[案由]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审判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号](2002)兰铁刑初字第54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3 8月26日
[公诉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珂蔡明喜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1集(总第54 集)
裁判规则:行为人伪造多份铁路职工工作证、出差证明书铁路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乘车证使用卡并进行倒卖,犯罪数额巨大,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珂伪造空白各类票、证及印章,并利用上述空白材料伪造了铁路职工工作证,铁路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乘车证使用卡、出差证明书,同时伪造了各类印章、模具等。这些票证除王珂自己使用外,还送给他人使用。被告人蔡明喜在不知为伪造票证的情况下,经在校学生的要求,才联系被告人王珂购买伪造票证,蔡明喜本人并未获利。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裁判理由:
铁路乘车证与铁路职工工作证、出差证明书乘车证使用卡一起使用,具有与火车客票相同的功能。被告人王珂伪造多份铁路职工工作证、出差证明书、铁路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乘车证使用卡并进行倒卖,持其伪造的票证乘车者乘车免票的价额之和相当于5000余元的火车客票且被告人王伪造的乘车证及其他票证数量之多,犯罪数额应属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由于乘车证及相关票证本身无“票面价额”对其价值数额的确定,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以持伪造票证乘车者乘车免票的实际价额为准计算。
被告人蔡明喜主观上并不明知王珂托其转卖的铁路乘车证是伪造的,并无积极主动兜售和倒卖牟利的行为,而是应同学的要求才联系向王珂购买的并非牟利,故蔡明喜的行为不符合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主观方面要件的要求,不构成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