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红豆杉树皮“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董忠汉等非法经营上诉案

关键词:营利目的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

[案由]非法经营罪

[审判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2年12月14 日

[审级程]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董忠汉、李跃云和建清、余丛武杨恒(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 辑)

裁判规则: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树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董忠汉,李跃云、和建清、余丛武于 2001 年初开始合伙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云南红豆杉树皮以营利,在各地以每公斤3 元至8 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云南红豆杉树皮,后分别运输到其他地方,以 9元至 18 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 600 余万元。上诉人杨恒受雇参与非法收购、出售红豆杉树皮。五上诉人在收购、出售红豆杉树皮的经营过程中分工明确,并根据分工分配收入。上诉人董忠汉、李跃云、和建清、余丛武非法收购存放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皮 21.87 吨,尚未出售被查获。

争议要点:

五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理由:

红豆杉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我国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案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对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般以非法经营数额为认定标准虽然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但最终均被标以价格非法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越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越大。因此,应当综合考虑非法经营犯罪数量、数额等因素。“

本案中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树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1999 年修正)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