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行为认定

朱庆文等非法经营上诉案

关键词:传销变相传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案由]非法经营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泉刑终字第101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 年11月29 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朱庆文洪少彬艾华仲增(均为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人]王开峰、洪少玲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在1998年4月18日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乱市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01 年起,上诉人朱庆文与他人共同制定IC 卡发售计划,朱庆文先后纠集、雇用其他上诉人等人参与实施该计划并进行具体分工。上诉人等人实行的发售计划即消费者直接向该公司购买保健品并取得会员资格后,享受每周1次的高额返还营销款,然后以消费者所购IC,卡金额、份额将会员分类;不同类别会员销售不同价格的 IC 卡可获取不同的积分,并以积分计算业绩。会员之间存在上下线关系,上线可从其发展的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按不同比例提成享受津贴。该公司诱使千余名消费者参与该项销售活动,但尚有巨额销售费没有按照许诺返还给购卡的消费者。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理由: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令对所有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和严厉打击。该通知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上诉人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合伙进行传销,通过发展会员,要求会员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同时要求被所发展的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人,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进行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

对于1998 年4月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