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展群等非法经营上诉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 专营 专卖物品 非法经营
[案由]非法经营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 人]古展群陈华耀余伟林云(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7 年第4集(总第57 集)
裁判规则: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扰乱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监管秩序,并造成以盐酸氨胺酮注射液提炼成的氯胺酮晶体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且涉案数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古展群以某医药公司的名义,购进可用来制造毒品的盐酸氯胺酮注射液220 箱,共计66 万支,经其他三上诉人多次转售,卖给朱国良。朱国良购得上述货物后,将其提炼成氨胺酮晶体。
争议要点:
四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非法经营罪裁判理由:
因我国法律中并未将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规定为制毒物品,故本案四上诉人非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四上诉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扰乱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监管秩序,并造成以盐酸氯胺酮注射液提炼成的氟胺酮晶体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且涉案数额较大,故应认定四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1999 年修正)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