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并将所得货款偿还贷款和隐匿的行为认定

苏纯会合同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无正当理由 拒付货款 隐匿 合诈骗[案由]合同诈骗

[审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日期]1999 年9月9 日

[公诉机关]包头市检察院

[上  人]苏纯金(原审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察院公报》2000 年第1 期(总第54 期)

裁判规则: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并将用货单位交付的货款用以偿还自已的贷款和隐匿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经他人介绍,与某公司的法人签订了购销无缝钢管的经济合同1份,标的金额为 128 万余元,分两次发货。第二次钢管全部发运完后,上诉人却以钢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付货款。用货单位已经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上诉人支付了货款,但上诉人并未将货款给付某公司。一方面,上诉人以某公司货物系劣质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该公司,同时,对该公司说称用货单位未付务款。另一方面,又到银行兑现汇票,偿还银行贷款,现已无力偿还某公司的货献。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理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在收到被害公司寄给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后,明知所收到的无缝钢管中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质量标准,但在法定期限内末提出异议,应将这种默许视为约定。上诉人在收到全部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付被害公司货款,而是将所得货款偿还贷款和隐匿。上诉人在主现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被害人巨额货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不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能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质的票据续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展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选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