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合同详朝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 租赁 抵押 合同诈骗
[案]合同骗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闽刑终字第184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 年3 月 23 日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 ]光(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钟海兵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总第 55 )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租赁手段取得的他人财物,用于”抵押”借款和抵偿个人债务,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还清其个人的巨额债务及个人开支署要,欲骗租车辆以“抵押”借款成抵偿债务,上诉人以其注册成立但早已停止经管的公司客户需要租车为由,使用伪造证件,采取先交纳押金的方式,先后离得不同品牌的小汽车共计19 辆(价值合计人民币 355.29 万余元],随后将骗得的上送18 辆车作为担保物交付给他人用于“抵押”借款得人民币166 万元部分用于抵偿个人债务,上诉人支付押金9.5 万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王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行支付押金,骗取他人汽车 19 辆价值人币355.29 万余元,实际诈骗所得价值人民币 345.79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为行为人骗租物品的价值扣除其先行给付的押金,但租金不得扣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国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时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利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成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体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圆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成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厦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成者担保财产后逃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