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付款方式占有供货方货款的行为认定

李龙基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 赛改付方式 占有供货方货款合同诈骗[案由]合同诈骗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 467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龙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算改付款方式,占有本应由供货方收取的货款并予以挥霍,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供货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篡改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将本应由第三方直接支付给供货方的货款转付给由其管理的公司。后被告人不再与供货方联系,并挥霍上述货款。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由:

被告人算改供货方持有合同的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对收款方式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收到货款后,4天内全部提空,不向供货方支付;其向供货方出具了还款计划,但不仅未能在具有履行能力时予以兑现,还出具空头支票以拖延时间,后断绝与供货方的联系,并将上述款项私自使用挥霍。上述行为证实被告人不仅在签订合同时有造假行为,在履行合同中更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实际占有了供货方的钱款至今不能返还,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篡改付款方式,占有本应由供货方收取的货款并予以挥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企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众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叔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股行合同的方法诱驹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