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拥荣合同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抵押 诈骗数额合同诈骗
[案由]合同诈骗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厦刑终字第 422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林(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轿车并用于抵押给第三人,骗取第三人借款,骗取的轿车和借款均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
基本案情:
上诉人租得一辆小轿车,对许拥荣谎称该车车主委托自己将车向其抵押借款,并指使他人冒充车主与许拥荣通电话,使许拥荣相信其有车辆的处分权,接受上诉人的抵押,并借款给上诉人,预先扣除了利息。事后车主催讨该车时,上诉人逃匿。
争议要点:
上诉人诈骗数额应如何确定
裁判理由: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小轿车并用于抵押给他人,向他人骗取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小轿车1辆,后以“抵押”该车向他人骗取的借款,均应计算在上诉人诈骗的数额范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康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交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