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放弃上诉权利并自愿接受遣返的认定

邓心志合同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合同诈骗 放弃上诉权利自愿接受遣返自首

[案由]合同诈骗罪

[案号](2009)高刑终字第 368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邓心志(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

裁判规则:

犯罪分子将巨额赃款转移境外后潜逃出境,但在司法程序中主动放弃上诉权利,自愿接受造返,可视为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他人冒充保险公司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国寿养老金还本一年期保险”险种,并使用伪造的保险公司支公司印章和作度的保单、收据等,先后与研究院、粮油公司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骗取巨额保险费。作案后,上诉人伙同他人携带部分赃款潜逃国外。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自愿接受遣返,是否构成自

首。

裁判理由: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被骗单位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伙同他人将巨额赃款转移境外后潜逃出境,但其在司法程序中主动放弃上诉权利,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可视为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