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德明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口头协议 部分履行 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合同诈骗
[案由]合同诈骗罪
[审判法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审级]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宋德明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4 年第4集(总第39 集)
裁判规则:
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并已切实部分履行,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案外公司长期委托被告人代办托运药品,案外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被告人为该公司在火车站发运药品,双方就代办运输、劳务费用、履行方式等具体内容达成口头协议。次日,被告人在该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将首批应发运的药品从该公司药品仓库拉到火车站货场,装入集装箱并加锁。待该公司人员走后被告人将钥匙交给撒运工李某并指使李某将该批药品中的部分卸下并藏匿然后继续办理托运手续将剩余药品依约发运至杭州。后被告人采取同样手段扣下药品若干,两次骗取药品价值人民币20 余万元。被告人将所扣药品变卖后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雅。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理由: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双方仅进行口头约定的,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本案中,案外公司长期委托被告人代办托运药品,此次委托由该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达成口头协议,并就合同内容作出了具体约定,且被告人已切实部分履行,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厦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