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元春虚假广告案
关键词: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 虚假广告
[案由]虚假广告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邢江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邢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元春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 辑)
裁判规则: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舌厌钜说嫉病牵琳烦辩n挝勾峻糯塌注恳饕啥逃寞通踌版眈九氨嗔瘀笨纺讴蔼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广告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是某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的3 年期间,通过私自印制印刷品和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对公司的服务及产品进行宣传,广告中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产品的性能、用途、质量、允诺均作了虚假的宣传,误导了广大养殖户,给养殖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 300 多万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殿蜂办窃复棒竣顶广告罪。
裁判理由: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严重损失的等。
本案被告人作为某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利用广告对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作虚假宣传,范围广、时间长、次数多,误导了大量养殖户,给养殖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