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恩等损害商品声誉上诉案
关键词:砸产品 散布不实言论 重大损失 损害商品声誉
[案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6月26 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均为原审被告人)[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 年第6期(总第92期)
裁判规则:
消费者既未通过规范途径查明问题所在,也未采取合法方式维权,而是通过砸毁产品向社会公众散布该产品整体质量低劣的不实言论,损害企业商品信誉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思批量购买了某品牌空调产品后,发现其中有一部分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在向该产品的生产厂家要求巨额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当众砸毁电器并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向公众散布该品牌电器为质量低劣产品。上诉人钱广如作为记者,在明知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已对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报社有关领导已让其不再报道此事的情况下,不仅未对事实真相加以核实,反而在得知陈恩等人欲实施砸空调的行为时,向其提议砸空调的地点,草拟不符合事实的“某品牌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宣传语,并为其积极联系媒体采访该事件,发出可以开始砸空调的信号,最终造成该品牌空调被大量退货。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陈恩等人在发现其购买的部分空调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后,既未通过规范途径查明问题所在,也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的合法方式进行维权,而是以多次当众砸毁产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散布该产品整体质量低劣的不实言论,并最终造成该产品被大量退货的事实。案发后,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合法程序检验,生产厂家产品均为符合国家标准。上诉人钱广如主观上应当明知,在涉案空调质量是否低劣尚待确证、陈恩等人未依照合法途径维护其权益的情况下,轻率地向公众散布不实宣传的言论,显然会对涉案产品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在客观上积极实施草拟不实宣传语、联系媒体、发出开始砸空调信号等一系列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均不属于正当舆论监督范畴,而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上诉人捏造并散布质量低劣的不实言论,损害企业商品信誉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