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岳茜损害商业信誉上诉案
关键词: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社会评价重大损失损害商业信誉
[案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合刑终字第21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2月17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李岳茜(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曾供职于被害公司,因对该公司不满,多次在网吧用不同的网名在知名网站上以编写、发表、转帖等形式发表文章,虚构被害公司员工大量出走公司大崩盘、公司行径卑劣等事实,诋毁某公司,文章在网站被大量点击。造成与被害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降低代理费用及取消代理销售权,给被害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裁判理由: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上诉人基于对曾就职的被害公司的不满,在知名网站上编写、发表转文章捏造并散布被害公司不守诚信、难以为继等虚伪事实,损害被害公司的信誉,造成与被害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降低代理费用、取消代理委托,造成被害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