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
关键词:捏造虚假事实编制虚假电视节目 恶劣影响 损害商品声誉
[案由]损害商品声誉罪
[审判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北佳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 年第1集(总第72 集)
裁判规则:
新闻工作者为显示工作业绩,故意捏造虚假事实,编制虚假电视节目,对相关行业的商品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电视台临时工作人员,为显示工作业绩,伙同他人携带密拍设备、纸箱及购买的面粉、肉馅等来到卫全峰处,以喂狗为由,要求卫全峰等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 余个“纸馅包子”。被告人在密拍了制作“纸馅包子”的过程后,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并隐瞒事实真相,播出该虚假电视节目。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裁判理由: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因此需要正确区分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指生产、经营者因从事商业活动,参与市场竞争,而在社会上所获得的肯定性的评价和赞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生产、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履约能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因其价格、质量、性能效用等的可信赖程度,在社会上尤其是在消费者中获得的好的评价和赞誉。本罪中的“他人”既包括某个具体的生产者、经营者,也包括某一类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本案被告人具有多年从事新闻工作的经历,在明知没有制作出售纸馅子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编制“纸做的包子”的虚假电视节目,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