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认定

吕瑶山等保险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骗保行为帮助作用保险诈骗共犯

[案由]保险诈骗

[审判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泉刑终字第796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11月2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吕瑶山、黄天生、戴臭践、黄少峰(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林国新、吕子原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医生明知他人为实施保险理赔,在自己不清楚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的况下仍为他人开具疾病证明书用于保险理赔,对骗保行为起到事实的帮助作用,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吕瑶山、戴臭践等人得知上诉人黄天生的女儿被诊断惠有脑部神经纤维瘤,说服被告人黄天生,由被告人吕瑶山、戴臭霞、林国新3人共同出资,隐瞒其女儿的病情,为其女儿购买了多份保险,上诉人黄天生为受益人在医生黄少峰对被保险人进行检查时,其已死亡,并于当天被火化。上诉人黄天生要求医生黄少峰出具一份诊断内容体现是正常死亡的疾期证明书作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黄少峰应上诉人黄天生的要求,出具了1 份诊断内容为“正常死亡、猝死”的疾病证明书。上诉人最终获得理赔款 251 万余元,由各上诉人分配。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

裁判理由: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采用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身体不健康的事实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方法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并由上诉人黄天生具体实施其他人予以配合,实际骗取了被害单位保险金折合人民币251万余元;上诉人黄天生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同样手段,骗取保险金。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上诉人医生黄少峰在上诉人黄天生告知其开具疾病证明书将用于保险理赔即上诉人黄少峰在为保险事故提供证明时,明知自己不清楚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仍然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对上诉人黄天生等人的骗保行为起了事实的帮助作用,依法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

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