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开冒保险诈骗案
关键词:隐名被保险人 显名被保险人 保险诈骗 自首
[案由]保险诈骗罪
[审判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开雷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 年第2集(总第61 集)
裁判规则:
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作为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直接保险利益,其将车辆出售后,以挂靠单位名义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购买一辆货车挂拿在某单位,并以该单位名义办理了盗抢险。被告人将货车出售给他人后,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谎报车辆失窃,从保险公司骗得保险理赔金6 万余元。案发后,被告家属代被告人退还所骗理赔款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被告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理由: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作为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和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直接保险利益,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被告人将车辆出售后,以挂靠单位名义骗取保险金,以车辆失窃作为骗保理由骗取保险金6 万余元,数额巨大,属于隐名被保险人利用无犯罪故意的显名被保险人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旱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