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抗诉案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 非法占有 骗取钱财 数额较大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二中刑终字第0182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12005 年10 月17 日
[抗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涛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 辑)
裁判规则:
将他人遗忘在 ATM 机里的储蓄卡更改密码后据为已有并分两次取走卡内存款,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发现他人遗忘在 ATM 机里的银行储蓄卡后,遂更改该卡密码并据为已有。其后被告人多次使用该卡在银行 ATM 机上先后取走人民币6900 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理由: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以看出针对上述电子支付卡的犯罪,都属于信用卡犯罪。本案被告人拾到的储蓄卡属于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多次使用拾得的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2005 年修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用卡的;
(二)使用作度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