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钟宇贷款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贷款诈骗归还贷款 法定减轻情节从轻处罚
[案由]贷款诈骗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雅刑终字第10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12007年2月14日
[抗诉机关]雅安市雨城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倪钟宇(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后,在贷款未到期及案发后归还了贷款不是量刑的法定减轻情节,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处,但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找人制作一套假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抵押他项权证,用其朋友易波照片,制作了头像为易液的假身份证,并让易波帮忙贷款,用假证件进行房地产评估。上诉人利用假手续先后多次在信用社获得贷款,并将所得款项挥霍。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案发后,上诉人的家属代上诉人归还贷款,是否可以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裁判理由: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上诉人在财产状况差、还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虚构贷款人、房产证明抵押他项权证明、身份证明的手段在信用社贷款,后将所贷款项的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还债,甚至赌球的违法活动,符合贷款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贷款未到期及案发后归还了贷款不是量刑的法定减轻情节,不应在法定刑下减轻判处。但鉴于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做亲属思想工作让亲属全部归还了信用社贷款,避免了经济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