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虚假融资 虚假股票交易 集资诈骗
[案由]集资诈骗罪
[审判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 年7月21日
[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徐继兰徐继峰(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77 期)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募集并骗取他人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徐继兰成立公司后,招聘社会闲散人员经内部培训成为“经纪人”,然后以单人单机、提供融资、咨询等优惠条件吸引石 x x等151 人投入资金989 万余元进行所谓的股票交易。徐继兰设立模拟股票交易的上线盘房,再不向外报单买卖股票,而是根据股民交割指令按照大盘显示价格自制模拟交割单,向股民收取手续费;通过提供虚假融资,收取融资利息,并采用强行平仓等手段诈骗股民保证金 762 万余元。期间上诉人徐继兰将股民保证金以其个人、亲属、员工的名义转入合法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为继续欺骗股民,徐继兰在合法证券营业部为部分股民设立资金账号,将保证金存单交股民后,提款挥霍。上诉人徐继峰受徐继兰指使,进行虚假报单,参与制作模拟股票交割单,欺骗股民。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裁判理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本案上诉人徐继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募集并骗取他人资金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秋序还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徐继峰明知徐继兰在从事虚假股票交易,仍参与虚假股票交割,其行为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徐继兰系主犯,本应从严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徐继峰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会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