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 虚构事实 集资诈骗自然人犯罪
[案由集资诈骗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官成许冠马梅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年第10期(总第156期)
裁判规则:
骗取巨额集资款后,将该笔款项投入开发研制产品的比例极小根本无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且其又将该款项进行人挥罹,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以其中二被告人所设立的北京公司和南京司的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以高额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产品。北京公司基本无经营活动;南京公司的主要活动即为募集客户资金返还到期本金及利润,开发研制及销售产品投入的资金量非常小。三被告又利用其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共骗取社会不定对象829 人投资款合计3327 万余元,该巨额集资款均打入三被告的个人户,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最终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裁判理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被告人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涉案公司,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为主要活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但集资诈骗所得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人被告人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本案实际上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以个人犯罪论。
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与客户签订特种销售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该筹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被告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不特定公众投资,可以认定三被告人采取了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案中三被告人骗取巨额集资款后,将该笔款项用于进行实体经营北京公司及南京公司并投入开发、研制产品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且其又将募集的款项进行个人挥霍,故应当认定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