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合作项目进行集资诈骗的认定

田成志集资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编造虚假合作项目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案由]集资诈骗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 人]成志(原审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四五《刑事审判参考》2007 年第6集(总第59 集)

裁判规则:

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社会上非法集资骗取金钱数额巨大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康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在社会上非法集资,以投资零凤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共计骗取82名被害人的钱款832.9万元。上诉人的亲属田某在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向侦查人员提供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上诉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迷自己的罪行。

争议要点:上诉人是否为自首。

判理:

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或者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上诉人无上述自动投案的情节;故不应认定其为自首。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亲属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且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等情节,可酌情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四款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