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凯高利转贷案
关键词:转贷牟利套取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高利转贷
[案由]高利转贷罪
[审判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凯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 年第3集(总第 62 集)
裁判规则: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承兑汇票,高利转贷给用款人贴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高利转贷罪。
基本案情:
林占山(另案处理)得知轧钢厂缺少生产资金急需融资,便找到被告人商议,由被告人出面办理营业执照,利用林占山与银行相关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借给轧钢厂以从中获利。后被告人以其承包的工贸公司先后两次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在办理其中一笔承兑汇票时,工贸公司在银行所设账户内没有存入保证金,也没有向银行提供担保。林占山、被告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借给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先后从中获利75万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裁判理由: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贷款表现形式不同,但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使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本案被告人虚构交易关系、编造虚假购销合同,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给用款人,向银行贴现。被告人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利用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特征。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法所得较大,且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就厂认定为高利转贷罪,不应要求转贷利率的倍数。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5 万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本案被告人转贷给他人共计9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非法转贷获得的利息是75 万元,远高于当期银行利应认定属于高利率,构成高利转贷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