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行为认定

赵晨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签订合同失职被骗

[案由]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审判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1998)闵刑初字第51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9年3月19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展[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 年第3 期(总第71 期)

裁判规则:

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在签订合同前未认真履行审查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职责,致使巨额国有财产被诈骗,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他人向其介绍一笔生意,被告人在未了解供货单位情况下便同意做此笔业务,并指令国企成立的三产企业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三产企业的负贵人多次要求查看提货单均被被告人拒绝,负责人提出自己的部门无资金,被上诉人让其先向国企借支。供货单位实际并无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只是想借此合同骗钱还债。供货单位金到被告人货款后,只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其余货款用于还债及挥霍,造成国家财产近 130万元的重大损失。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判理由: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此条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能够对签订与履行合同起领导、决策、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并非指受命从事签署、履行工作的人员。被告人是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在本案所涉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其所起的决策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符合此罪对主体的特殊要求。被告人担负着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重任,应当知道合同的签订、履行具有一定的风险,有被骗的可能,因此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履行审查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职责。由于有朋友介绍被告人就轻信被骗的危害后果可以避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符合此罪对主观方面的要求。因此,当客观方面发生了近 130万元的国有财产被诈骗的危害结果后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